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鉴定和补办手续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