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