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