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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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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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Chapter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对选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制订技术规程,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鉴定;
(六)提供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七)组织、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一)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二)管理、指导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推广工作;
(三)对村、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业综合技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五)传播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
Chapter 3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出技术建议;
(二)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学术讨论;
(三)检举、抵制违法推广行为和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三)开展技术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
(四)遵守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五)保守有关农业专业技术秘密。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农业职业中学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时,应以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Chapter 4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列入有关科技发展规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Chapter 5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推广未经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未依法取得审定(登记)或许可证的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推广农业技术或非法干预、妨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金、财产和服务设施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试验、示范结果和推广成果的;
(五)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