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在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中,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时,应当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