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省地方性法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