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要求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审查建议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