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本条例中用语的含义: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消防、邮政、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