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影响村寨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池、给水管网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在防火间距内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物;

(三)堆放可燃物未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未经不燃材料硬化的灶台、火塘上使用明火;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气线路保险丝,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