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七)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逆向停放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