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使用性质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