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