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