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