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信息化监管,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濒危警示,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