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等结构抗震措施,增强住宅的整体性和抗倒塌性;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