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

(四)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

(五)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