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In force

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公布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辽宁日报》刊登,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