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说明。

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说明。

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