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除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