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各类燃气场站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提出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