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通知其停止使用相关燃气设施设备等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