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推动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将燃气管理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用户安全检查责任,受理燃气经营、使用的投诉举报,查处相关燃气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销售燃气和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