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的联动机制,做好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