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及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组织及个人接受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