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委托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运营。
建设、移交及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