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依法承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