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