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遮蔽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腐蚀性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