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开放本单位的停车场供公众停车。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或者规定地点内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