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净,无漂浮垃圾或者水藻等漂浮生物,岸边无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六)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倾倒、投放建筑垃圾;
(七)承担法律、法规要求的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