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载,并上传至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法规文本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黑龙江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