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对实行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对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