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准备Article 27In force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议,组织专家逐项听取项目提出单位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说明,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拟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项会议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参加。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