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省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