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5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45Repealed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未获得通过的,如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1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