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投放义务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