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进行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循环利用产品和快递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使用符合寄递运输安全要求的包装物进行产品包装,减少寄递运输环节二次包装。

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