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人民防空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等现状,制定预防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将预防保护措施告知相关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并落实保护措施。相关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古迹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保护标准或者产权单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