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列入国家和省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或者同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
(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利益或者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
(四)按照规划条件设置,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连通通道,且不属于划拨用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