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时,应当划定综合管廊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注重主线、支线协调布局,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工业管道等管线一并纳入规划。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将所属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