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可以在统筹兼顾各类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