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内容,做到清晰、醒目、规范。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重要湿地设置安全警示、科普宣传等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