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