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