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8In force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