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

法制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