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监督检查时,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