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标准的要求,分类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等规定,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指南和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装载工业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混装在同一容器中。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