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情况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